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遺產繳納遺產稅者而言。換言之,前繼承事實發生至被繼承人死亡如已逾5年,縱其前次申報繳納遺產稅係在5年以內,仍不適用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