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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解散後未依限申報決算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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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於62年7月間取得公司登記後,因無營業行為未辦營業登記,於66年7月間經經濟部命令解散,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免依同法第108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2項有關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係以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或逾該條之補辦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始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