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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8: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之業務收入除出售郵票郵儲及保險收入外均應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8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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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法經營之儲金匯兌業務及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銀行業」及「保險業」。(二)中華郵政公司依法經營之業務,除出售郵票、郵儲及保險業務之收入,分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第22款及第23款(編者註:現行分別為第35款、第23款及第24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其他業務如集郵及其相關商品買賣、郵政資產營運收入及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之其他業務收入,仍應依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四)中華郵政公司經管之郵政博物館如係依法設立,其辦理展覽、表演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教育勞務」,其出售門票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