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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售後維修其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57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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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與○○公司簽訂合約,委託○○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公司則提供○○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只限用於維修××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而○○公司因執行合約內容而產生之所有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公司;另××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依○○公司所提供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公司。三、上開××公司委託○○公司對顧客提供維修服務之交易型態,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公司交付置換之零組件予○○公司時,雖無法預估個別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惟基於徵納雙方作業之便利及防杜逃漏或規避稅負,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公司仍應於交付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二)俟雙方於辦理零組件盤存時,就耗用於保固期間產品維修部分,參照本部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對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可免開發票之規定,由○○公司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替,並將該屬於保固期間每日維修清單(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公司章)逐筆黏貼於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計4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第1聯、第2聯交付××公司申報扣抵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以利於稽徵機關查核。(三)○○公司向顧客收取費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顧客,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及代收款」字樣,或零組件及人工服務費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發票上註明「受託代銷」及「受託代收款」字樣;○○公司交付該代收款時,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四)○○公司於收到勞務代工費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