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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前徵收完竣至死亡後因都市計畫核定變更為住宅區而撤銷徵收免列入遺產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2281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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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劉○○遺產稅案,有關○○○○○○地號土地,於劉君生前徵收完竣,至死亡後因都市計畫核定變更為住宅區而撤銷徵收,應非劉君之遺產,免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說明:二、本部7925日台財稅第780464372號函規定,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徵收補償費尚未發給完竣之案件為限,至當事人有無領取,則非所問,本案補償費於劉君死亡時,業提存法院,足證補償費已發給完竣,且系爭土地亦已登記為○○市所有,該地顯非劉君死亡時之財產;至劉君死亡後,該地因都市計畫核定變更為住宅區而撤銷徵收,其性質是否使原徵收行為溯及失其效力、自始無效乙節,依內政部82年台82內地字第8215130號函意旨,如當初其徵收為合法且無瑕疪,其所稱之「撤銷徵收」,性質上似屬徵收之廢止,……廢止後係使原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準此,撤銷徵收既非使原徵收行為自始無效,應不影響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徵收完竣,登記為○○市所有之事實,從而該地仍非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免列入遺產課稅,而劉君死亡時所遺應領未領之補償費則屬遺產項目之一,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