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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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保留地所有人於徵收期間死亡仍應認定為遺產免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464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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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按「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為土地法第
235
條所明定。本案被繼承人呂
○○
於
78
年
5
月
11
日死亡,其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
78
年
4
月
27
日至同年
5
月
27
日公告徵收,而補償費至其死亡時既尚未發給,則該土地仍應認屬呂君遺產,繼承人繼承其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免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