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8 0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2年內贈與未上市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出售者其併入遺產課稅價值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0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於繼承發生前已出售者,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等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時,無本部905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部905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係就贈與標的為土地時所為之釋示,旨在避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徵,故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時,尚無該函規定之適用。三、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至第6-1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須符合股權分散條件。本案受贈人主張售出受贈股票,係配合公司股票上市提撥供承銷乙節,如經查明屬實,可依受贈人提撥承銷之價值計算遺產價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