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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56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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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三、本案被繼承人鄒蔡○○於84520日及101日先後贈與5筆農地予其子鄒××該等農地陸續於85年及86年間經高雄市政府區段徵收,鄒××並已取得抵價地證明,嗣後鄒蔡君於87411日過世,其死亡前3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