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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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銷售牛油豬油應課稅而供飼料用之硫酸銅磷酸二鈣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61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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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銷售飼料用牛油、豬油非屬現行「飼料詳細品目」所列之貨品,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至銷售硫酸銅、磷酸二鈣兩項貨品,如其係供作飼料使用,則列屬「飼料詳細品目」補助飼料項下之飼料用礦物質,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依飼料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國內製造之飼料應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輸入之飼料應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因此,營業人銷售之硫酸銅、磷酸二鈣如係供作飼料使用,可憑所提供之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加以查核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