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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列冊申報所得稅相關事宜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43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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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會計師列冊申請委任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事宜,統一規定如后:(二)會計師應按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其事務所未設於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國稅局轄區內者,得就近向該國稅局任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三)會計師與委任營利事業簽訂之委託書,應以會計師名義簽訂,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期明確歸屬稅務代理責任。(四)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應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1條規定,將委託書副本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