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被繼承人陳○○生前於日據時期(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於臺灣省之前),將所有土地2筆設定典權予他人,其存續期限早已屆滿,惟典權設定登記迄未塗銷,而土地所有權仍登記為陳君名義,則該土地權屬應如何認定乙案,經本部洽詢法務部與內政部意見,均認為土地登記名義人陳○○仍保有土地所有權,故該土地仍應併入陳君遺產課稅。說明:二、檢附法務部73年7月19日法73律決8251號函及內政部73年10月26日台內地第268667號函影本各1份。附件1:法務部73年7月19日法73律決字第8251號函
主旨:關於典權之設定發生於日據時期,可否依現行民法認定其土地權屬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之設定及其存續期間,均在臺灣省光復前,當時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於臺灣省,故無現行民法之適用。復查日據時期設定之典權,其在日本民法第2編施行後(大正12年相當於民國12年1月1日起),即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又本案因亦涉地政業務,似宜併請洽詢內政部意見。
附件2:內政部73年10月26日台內地字第268667號函
主旨:被繼承人陳○○生前於民國27年2月8日曾以所有土地2筆設定典權予黃○○,存續期限至民國32年2月7日屆滿,惟該典權設定登記迄未塗銷,而土地所有權仍登記陳君名義,則有關土地權屬究應如何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件法務部73年7月19日法律決8251號函示意見:「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設定之效力,依日本民法第2編規定,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而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從而本部同意本件土地登記名義人○○仍應保有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