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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0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年度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10件以上者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提出報告書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7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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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同1家營利事業以2件計算),如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准比照本部7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7546087號函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但會計師於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將延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之案件列冊併送稽徵機關;且延期提出之件數,以不超過首揭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合計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