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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帳工作底稿及查帳報告書之保存年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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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所具之查帳工作底稿應自申報日起算保存7年。至於查帳報告書,因已隨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管轄稽徵機關依照規定保存有案,對於查核簽證會計師自留存底者,可自行視實際需要決定保存情形,免由本部訂定保存期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