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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帳證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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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明並非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13條第1款)規定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而係依同辦法第13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13條第2款)委託會計師代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逕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在處理程序上,尚無不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