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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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前使用次月份發票如無不法情事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274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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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