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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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91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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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因之開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故有關遺產稅之扣除額、免稅額及稅率等,均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三、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且因遺產稅屬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