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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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代售社員林產物如係共同供銷運銷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3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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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等3家林業生產合作社,經查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之農民團體,其代社員出售林產物與非社員,如係屬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6條)或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