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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法人股東時其稅籍登記應配合辦理但行使職權之代表人非登記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22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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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另按經濟部93/04/27經商字第09302059780號函及92/11/28經商字第09202245340號函意見,法人董事得為行政罰鍰處罰主體,但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權,法人之代表人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其行使職權之代表人如有變更,無須再向該部登記;準此,有關稅籍登記(負責人)部分,允應配合以法人股東名義辦理登記;至於前開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職權之代表人既非登記事項,自不發生應否辦理變更登記之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