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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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救濟未確定前欲變更登記仍需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26092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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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繳納半數應納稅款,提起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前,其未繳納之半數稅款,仍屬欠稅,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爰修正相關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