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9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公司申請變更營業登記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83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業人之分公司申請變更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於該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之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是故營業人總、分支機構之營業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應分別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辦理營業變更登記,應於該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之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為之,與總機構辦妥變更登記之日無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