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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5 0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構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自用為主於有賸餘時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504556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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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自然人、政府機構或公立醫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與貴公司(編者註:○○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進行電能買賣行為,既以自用為主,於有賸餘時,始有收購電能之情事,尚非以銷售電能為目的,可免辦營業登記。(二)另政府機構或公立醫院將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產之自用賸餘電能銷售與貴公司時,應於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貴公司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至於有關自然人部分,則應由貴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4聯作為記帳憑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