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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核准解散後始可准其辦理註銷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5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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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者,應通知其先向主管機關補辦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始可核准其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