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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時佃農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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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