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39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民營汽車駕訓班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