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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0: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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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代出賣人繳納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等係為達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而代為繳納,其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而屬取得土地之費用,自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