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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人員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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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者,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如下:(一)依該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發給退伍金總額者,應於其改領一次退伍金年度,以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歷次所領退休俸,與改支當年度支領退伍金合計數,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之「一次退職所得之可減除金額」。又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所領退休俸,如有課稅所得者,應予更正。(二)依該條例第35條第2款、第3款規定發給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者,以改支當年度一次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比照「遺族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又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已領之退休俸,免併計改支當年度支領之退伍金計算課稅所得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