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者,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如下:(一)依該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發給退伍金總額者,應於其改領一次退伍金年度,以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歷次所領退休俸,與改支當年度支領退伍金合計數,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之「一次退職所得之可減除金額」。又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所領退休俸,如有課稅所得者,應予更正。(二)依該條例第35條第2款、第3款規定發給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者,以改支當年度一次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比照「遺族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又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已領之退休俸,免併計改支當年度支領之退伍金計算課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