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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於修法後退休其遺族領取撫慰金之免稅額度及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9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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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於87年6月21日以前退休,但於87年6月22日以後死亡者,其遺族領取之撫慰金,得適用87年6月2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三、公務人員於87年6月22日以後退休,其遺族領取撫慰金之定額免稅額度及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一)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者,其定額免稅額度及課稅所得額:
1.定額免稅額度=退休人員死亡年度分期退職所得之可減除金額×〔(1+利率)期數-1〕÷〔利率×(1+利率)期數〕
利率:依退休人員死亡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期數:以退休人員死亡年度之年齡計算至75歲止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2.課稅所得額=〔(遺族所領一次撫慰金及6個基數撫慰金)-三、(一)1定額免稅額度〕×50%。
(二)選擇領取月撫慰金者,其定額免稅額度及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1.定額免稅額度:退休人員死亡當年度之「分期退職所得之可減除金額」。
2.課稅所得額:
(1)退休人員死亡當年度:
課稅所得額=(遺族全年領取之月撫慰金總額+退休人員死亡當年度已領取之分期退職所得)-三、(二)1之定額免稅額度。
(2)退休人員死亡後各年度:
課稅所得額=遺族全年領取之月撫慰金總額-三、(二)1定額免稅額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