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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1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公教支領一次退職所得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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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