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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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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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提示買賣公契作為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時,應參酌下列方式經實際查證後作為核課之依據:(一)請納稅義務人補具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二)向房屋買受人查明實際售價。(三)比較鄰近房屋或同地段其他房屋成交價格。(四)該房屋向銀行貸款之公證鑑定房屋評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