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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91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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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