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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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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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院拍賣已建築完成並有評定價值之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價值20%(編者註:應依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