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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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承租公地之頂讓取得之權利金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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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地承租人原為取得該公地之承租權而支付原承租人之頂讓權利金,原則上應屬取得該項承租權之成本。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應准於土地被收回時所領補助費中減除;惟稽徵機關對取得該項頂讓金之原承租人已否申報綜合所得稅,亦應一併查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