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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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406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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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君等3人出租土地予○○鄉公所,租金預算未獲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遲至96年度始取得94年度下半年及95年度之租金,得參照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按租金所屬94及95年度分別併入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補徵之稅額,於實際補發租金96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