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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均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7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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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說明︰二、依本部頒訂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依上開規定,凡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尚不限土地與房屋應為同一人所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