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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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借屋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應減除自用部分設算租賃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248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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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