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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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設算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1589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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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設算之租金,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說明: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稱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其土地價額係指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至建築物價額,地政機關迄未依同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估定價額,應以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