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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7: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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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幢由甲出租,並申報全數租金所得,為其個人所得,其他共有人如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所得時,稽徵機關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但可免按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