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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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轉租人以支付前手之代價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其租賃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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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賃收入,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