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4: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轉租人以支付前手之代價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其租賃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賃收入,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