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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借用房屋所代付之稅捐視同租金水電費等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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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有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2條第3款後段(編者註:現為前段)規定,視同租金支出。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有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之規定辦理。三、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可依照同準則第72條第3款及第82條第2款規定認列,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