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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1 1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年度有租賃收入始可減除修繕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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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者,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三、前項修繕費用如未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本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四、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內無租金收入者,則其修繕費用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五、台端出租予○○公司之房屋,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經核台端所檢附之法院判決書,係屬台端對該承租人之債權,台端實際尚未支付任何修繕費用,故不得憑上述法院判決書確定之金額申請減除。惟嗣後如為使該房屋能供出租為目的而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可在實際支付年度檢附支付憑證,自同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