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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5 1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應於提存時扣繳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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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銷處租賃房屋為辦公處,其應付之租金,因房租發生糾紛而房主拒領,該處乃向法院提存,依法屬於給付性質,自應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寫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俟房屋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