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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者不應照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3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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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物流業者為其營業代理人,可否以該營業代理人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代理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乙案。說明:二、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依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如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尚無得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