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2009.0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