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8: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計算錯誤短繳或經更正核定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6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生產事業因適用免稅計算公式不當或計算錯誤而短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更正核定應補繳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