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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未辦或補辦結算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屬小額稅款者免另徵滯怠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9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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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所得稅法第79條或第102條之3規定補辦申報者;或逾上開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二、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前開規定限額以下者,稽徵機關得免辦理催報程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