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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4: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及山莊等各項活動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951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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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推行青年輔導與服務工作所舉辦之暑期、冬令青年自強活動具有教育性質,該團所屬各地青年活動中心及山莊等單位收取暑期、冬令青年自強活動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僑務委員會委辦之華裔青年語文研習及回國觀摩等活動,對參加學員及學生提供輔導服務之各項收入,包括學雜費及膳宿費等,係提供教育勞務收取之報酬,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至其他對外舉辦或接受委辦之各項活動,如提供機關、團體或個人住宿、活動服務或供應餐飲等取得代價之各項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營業登記,在未辦理營業登記前,應由稽徵機關先行設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