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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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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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在年度進行中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而遺產或贈與標的中有未公開上市公司行號股票須核估遺產或贈與價額者,如該公司行號尚未辦理結算,致無法於申報時提出資產負債表,且於稽徵機關核稅時,仍未能補送該項資料者,得由稽徵機關以該公司行號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資產淨額,加計本年度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為贈與行為時止之營業收入額,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盈餘為該公司行號之淨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