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人專營安養或看護中心如符要件其醫療勞務等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3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私人專營安養院(中心)或看護中心,如經查明其性質確屬療養院、養老院或殘障福利機構者,依法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所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或育養勞務,亦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編者註:依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療養院、養老院或殘障福利機構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或育養勞務,免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9條規定,專營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