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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遺產中租地造林權可無須予以估價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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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地造林權,依來函所附○○縣稅捐稽徵處稱「租地造林地山胞(編者註:現行法改稱為原住民)僅具承租使用暨收益權,平時無需支付租金,俟收益時再按實物收成情形分成繳交」,既平時無需支付租金,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規定承租權即有不同,可無須予以估價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