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20:2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認購(售)權證不屬交易行為不課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2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2條有關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發行期間內分期計算損益或於履約時認列損益。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又依證券交易稅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發行認購(售)權證,不屬於交易之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自亦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